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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辽国税明电[2001]61号颁布时间:2001-10-29

     2001年10月29日 辽国税明电[200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 税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百万元(含百万元,以下 同)以上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 票的;   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的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 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亿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使用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专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额(百万元以上)申请(审批)表》(见附 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上年度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在10日内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必须2人以 上),签署实地核查意见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新办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发售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专用发票,经营一年后,符 合申请条件的,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逐级申请报批。   四、百万元以下限额专用发票使用权限的审批,由市级税务机关参照本《通知》,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五、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按照第一条规定,应立即开展对本地开具大面额专 用发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和重新审批工作,符合标准应报省局批准的,务必于11月 20日前报省局。   六、各地从2001年开始,将企业开具和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情况纳入一般 纳税人年审工作中,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及时调整其专用 发票使用限额。   七、本次统计工作采用总局下发的统计软件进行,各地接到软件后,按规定时间 完成统计工作。   (一)12月3-4日,区县税务机关将有关数据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二)12月5-6日,市级税务机关将有关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八、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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