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9日 辽国税明电[200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
税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百万元(含百万元,以下
同)以上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
票的;
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的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
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亿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使用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专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额(百万元以上)申请(审批)表》(见附
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上年度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在10日内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必须2人以
上),签署实地核查意见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新办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发售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专用发票,经营一年后,符
合申请条件的,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逐级申请报批。
四、百万元以下限额专用发票使用权限的审批,由市级税务机关参照本《通知》,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五、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按照第一条规定,应立即开展对本地开具大面额专
用发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和重新审批工作,符合标准应报省局批准的,务必于11月
20日前报省局。
六、各地从2001年开始,将企业开具和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情况纳入一般
纳税人年审工作中,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及时调整其专用
发票使用限额。
七、本次统计工作采用总局下发的统计软件进行,各地接到软件后,按规定时间
完成统计工作。
(一)12月3-4日,区县税务机关将有关数据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二)12月5-6日,市级税务机关将有关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八、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