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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166号颁布时间:2001-10-16

     2001年10月16日 沈国税发[2001]166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 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以上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 用发票)按照辽国税明电[2001]61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使用十万元限额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对其拥有产权。对租赁的生产经营场地,租赁期 必须在一年以上并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二)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开具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 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机器设备或不可分割的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企 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千万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十万元专用发票。   (三)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四)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和其他违规行为;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使用十万元限额的专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额(十万元)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 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和注册资金证明;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在10日内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必须2人以 上),签署实地核查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申请使用十万元以下限额专用发票的企业 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发行发售使用。   四、新办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发行发售十万元专用发票,经营一年后,符合申请 条件的,报市局审批。   五、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开展对本单位所管理开具使用十万元限额以 上的企业进行清理检查和重新审批工作,符合使用百万元专用发票标准的企业务于本 月15日前上报市局,符合使用十万元专用发票标准的企业务于本月25日前上报市 局。   六、本次统计工作采用总局下发的统计软件进行,各单位要在12月3-4日按规 定将统计数据上报市局。   七、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和市局的要求,派专人深入企业实地核查,认真做好这次 清理检查和重新审批工作,在清查和审批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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