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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沈国税函[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沈国税函[2001]43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的紧急通知》(辽国税明电[2001]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为防 止类似被盗案件在我市的发生,保证金税工程安全运行,杜绝税务机关防伪税控专用 设备丢失被盗,为此,市局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   各分局使用的专用设备及“两卡”存放必须保证安全,才能保证金税工程的安全 运行。分局领导对此应负有完全的责任,有关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用设备及“两卡”不丢失被盗,将责任落实到人,未按规定保 管而在税务机关发生丢失被盗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落实安全保管措施   (一)今后各分局库存“两卡”每天下班后都要存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库,按 照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保管,要做到“两卡”出入库都要有登记台账。   (二)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金税卡、IC卡必须做到分柜保管,发 生“两卡”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市局。   (三)防伪税控发行;发售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分开,绝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人兼 管。对于发行、发售工作共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单位必须由两个岗位的人员分 别进行操作,设定不同口令,不得相互替代,更不得由非操作人员操作。   三、对“两卡”库存数量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一)各分局要严格遵守“两卡” 库存数量标准。市内、郊区、张士、南湖分局备用“两卡”不能超过10套,其他分 局备用“两卡”不能超过5套,其余的都要给已经交款培训完的企业发行使用。今后, 凡是超过上述库存数量的,市局不再配发新卡。   (二)市局重申:各分局对已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申请停、废业收缴的“两 卡”绝不准再重新发行使用,市局将定期集中统一销毁收缴“两卡”,未按规定执行 的一经查出,市局将通报批评。   (三)第四季度市局要对金税公司和各分局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市局要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分局在“两卡”安全使用和管理方面有何问题及时与市局沟通。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 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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