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8日 沈国税一字[1995]35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驻辽监字[1995]
119号)转发给你们,请在1996年3月末前依据通知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经
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5年内实现实缴的增值税开具征税证明单。
附件: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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