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0号颁布时间:1995-06-22

     1995年6月22日 沈国税一字[1995]17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 知》财税字[1995]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加强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工作。增值税的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负责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