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86号颁布时间:1994-05-21

     1994年5月12日 辽税一[1994]86号 各市税务局(不发大连)、省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规定免税的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砂)和 黄金,是指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即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冶炼厂的产品,可享 受免税照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