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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煤气、天然气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沈税一字[1994]143号颁布时间:1994-05-03

     1994年5月3日 沈税一字[1994]143号 和平、铁西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考虑煤气、天然气产品生产销售的特 点和现行核算体制。经研究决定对市煤气总公司生产销售的煤气、天然气产品统一由 市煤气总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市煤气总公司所属的油制气厂、炼焦煤气厂、煤气供应公司、物资公司、 物资经销站(以下简称应税单位)生产销售的煤气、天然气产品,以市煤气总公司为 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考虑到增值税计算上的问题,对各应税单位生产经营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 也统一由市煤气总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各应税单位的期初存货已纳税款统一由市煤气总公司办理登记、抵扣。   四、各应税单位每月应将销售额、进项税额汇总,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 税额统计表》(样式附后),报送给市煤气总公司。   五、市煤气总公司应按增值税申报和《沈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审计监 控体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月汇总计算本公司应税单位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 税额、应纳税额和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存根联和进项抵扣联登记簿。   六、对市煤气总公司机关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凡用于生产或经营煤 气、天然气和其他货物、应税劳务的,允许从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中抵减;用于非应 税项目的不允许抵减。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定按属地原则管理,保持不变。增 值税的征收、管理、检查,由和平一分局负责。   八、对煤气、天然气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市煤气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缴纳的其他税种不适用本规定。   十、本规定从1994年4月1日起运行。增值税汇总计算从1994年1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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