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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部分优惠政策停止和沿续执行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115号颁布时间:1996-05-09

     1996年5月9日 沈国税一字[1996]11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6]15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光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 [1996]16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文件有关规定摘抄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 [1995]4号)   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3.《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 《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87号)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底以前,沈阳市部分铸、锻企业(名 单附后)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 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   三、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 [1995]24号)   2.《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上述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规定,其退库手续,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给予办理。 附: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1.沈阳铸造厂   2.沈阳重型机器厂   3.沈阳第一锻造厂   4.沈阳飞机制造公司锻造厂   5.沈阳轧辊厂   6.黎明发动机制造厂锻铸厂   7.沈阳矿山机器厂锻冶中心   8.沈阳第一曲轴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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