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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1-08

     2002年1月8日 辽国税发[2002]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为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批发企 业和以批发为主的批零兼营企业(2001年度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在 50%以上的企业)。   二、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在2002 年1月底以前,申报其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但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申报表格式见附表1)。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2年3月 20日前将本地区的此项申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局。(报表格式见附表2)   三、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 称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征管机构设置的实际,本着各个岗位间相互制约 的原则,分别设置受理、传递、评估岗位。   四、《纳税评估办法》第一条五款“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中的“本地区平均税 负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表1、表2(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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