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2日 沈国税发[2002]117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
作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商贸企业实施纳税评估范围
1.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批发企业和以批发企业为主批零兼营的
商贸企业(2001年度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在50%以上的企业)。
2.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且为一般纳税人的所有商贸企业。
3.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商品流通为主的科工贸一体的
公司或企业。
4.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电力、自来水、出版行业暂不纳入纳税评估企业的范围。
二、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1.纳税评估资料的受理由计征科负责。每月税款申报期内计征科接收并严格审
核被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
2.纳税评估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综合业务科对每户企业报送资料
中的各项数据信息按照纳税评估的各项业务需求进行交叉比对、分析和处理,并将比
对结果于当日或申报结束的次日,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并填制《商贸
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根据分析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局长)确认,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以上(含一项)属于异常,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
单》,经主管局长确认后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传递到指
定的稽核管理科。
3.稽核管理科接收到《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和《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
重点指标分析表》并确认接收后,须做出如下处理:
(1)在15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
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综合业务科。
(2)同时对经查达到移送标准的稽查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进行稽查,
对未达到移送标准的由稽核管理科做出检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经主管局长确认批
准后,由稽核管理科组织入库。
(3)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发现有虚开、伪造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需要停供专
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稽核管理科以纸文件形式填制《增值税专
用发票停供、收缴结果通知单》,连同企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情况资料一同传递到纳税
评估岗,纳税评估岗经审核认定被移送检查的企业违法行为成立需停供、收缴其发票
的,以纸文件形式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停供、收缴认定通知单》,经主管用长批准
后,通知发票部门执行。
(4)被停供和收缴发票的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行为需领购专用发票的,
纳税人可向稽核部门提出领购申请,并由稽核部门审核其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镕额
的真实性。对确有交易行为且应税销售额真实的,稽核部门以纸文件形式填制《增值
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到纳税评估岗,由纳税评
估岗核定其专用发票的限额及用量,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结果通知单》,提交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每月终了后应及时汇总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三、实施要求
1.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管理工作过程。为更好的开展本项工作,
各基层局要由主管业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将此项工作认真落
到实处。
2.凡当月应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其纳税评估应从每月16号开始,并在
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3.纳入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应按本通知所规定的纳税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分析,
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稽核部门进行检查。
4.企业平均税负率暂由各分局按行业确定,报市局备案。
5.本通知不向纳税人传达。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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