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8日 辽国税发[2001]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
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技术条件不具备,传输电子信息有困难的情况下,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关文
书资料在税务登记部门、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及增值税管理部门间实
现有效传递和衔接,并明确各部门、各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
二、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把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对
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各地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特别是新认定商贸
一般纳税人一定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限量限额、验旧购新等管理规定。对新认定的
商贸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用发票月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主管税务机
关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在月限量的基础上,分次供应,每次发售最大限量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其相关资料,
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的业务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
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从而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错
误或异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
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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