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5日 沈国税发[2001]119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对小型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
知》(沈国税发[2001]101号),通过清理不符合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切实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管理。
二、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一本),原商
贸企业仍按原核定数量发售,但不得超过限额。
新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两个月后,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专用发票发售数量限额。经各分局调查审核后,
报市局批准。
具体程序是: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待批文书窗口递交《商贸企业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售限额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式样附后)
2.待批文书窗口将受理的《商贸企业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限额申请审批表》
送交相关稽查科,由稽查科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经营情况(主要是指有无真实
的货物交易)等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调查意见,转交税政(综合业务)科。
3.税政(综合业务)科根据稽查科调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后,签署
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市局。
4.市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分局税政(综合业务)科。
5.税政(综合业务)科转交发票发售部门调整发售限额。
《商贸企业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限额申请审批表》由于CTAIS有关程序
尚未调整,因此,暂不通过CTAIS处理。
三、各分局要严格执行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放宽相关标
准和审批条件,切实将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局。
四、关于纳税评估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实施方案》
(沈国税征[2000]184号)对商贸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稽核
评税。
附件:商贸企业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限额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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