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一)
葫地税发[2002]77号颁布时间:2002-11-07
2002年11月7号 葫地税发[2002]7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葫芦岛市地方税
务局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制度》、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
源管理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制度》、《葫芦岛市地方
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辽地税发
[2000]27号),结合葫芦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登记的主管部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
登记进行户籍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以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为户籍管理编码。其他独立缴费
的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第七条 为了加强全市社会保险费纳费资料的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逐户建立
企业纳费档案,并对各种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包括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当年企业纳
费的各项纳费申报资料、数据;地税机关进行纳费检查的通知书、检查结论、处理决
定书、滞纳金、罚款缴款书等;纳费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决议书;税务机关采取纳费
保全、强制措施的各种材料等;其他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要做到存档有序,并设有专
(兼)职人员管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地税机关必须按纳费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征收基
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企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缴
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征收。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申报,
并对缴费数额进行审核、征收,开具征收缴款书。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纳费人应纳社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而未申报的,地方税务征收机
关应以电话催缴或以《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书面形式催缴。
第十一条 缴费人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区级以上地方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费款,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次缓缴费额在20万元以下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20万元-500万元
之间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500万元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地方税务机关批
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以《社会保险费缓缴通知书》通知缴费单位。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缴费期满之日起,
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章 纳费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纳费检查的主体,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施检查、
处罚,也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四条 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
或核定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
第十五条 纳费检查的内容包括纳费义务人向地税机关纳费申报情况;纳费义务人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单位纳费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应提前将检查期限、检查内容、检查时
间等事项以《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通知缴费单位。纳费检查结束后,要形成《社
会保险费纳费检查结论》、《社会保险费检查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缴费单位。稽查
局检查的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十日内移交给主管征收局。
第五章 数据统计及票证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会计报表、法定业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统计资料(征收台账),
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认真填制,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项目完整。
第十八条 票证的管理要严格遵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
办法通知》(辽地税发[2000]22号)文件精神,从票据的种类、用途到票证
的管理与缴销,要有专人管理、严格规范。
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录入参保企业基本资料、核定参保企业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录入注销参保企业基本情况;并要求备份各月征收统计报表,
使用社保软件导出征收数据用EXCEL软件储存到硬盘上备查。在有条件情况下逐
步实现与银行、劳动和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业务联网,形成纵横贯通的计算机网络,及
时准确地采集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市局社保科负责社保软件模块应用指导、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
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
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挪用社会保险费、擅自减免费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
社会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费款;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费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
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征收。
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
追究。
第八章 工作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将
未参保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反馈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年
度社会保险审核资料、缴费基数核定资料和地税机关征收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
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
政部门、银行等建立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
关问题。
第九章 征管考核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计划情况考核主要考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两个险种,
具体包括两个险种是否同步征收、入库是否均衡、完成征收计划进度。
第二十八条 业务报表考核内容是业务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与计会
部门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报表说明是否详尽、费源变化分析是否透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制度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户籍管理主要是为了通过分户管理,实现加强和规范征收
管理、分户掌握资源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和查询的目的。
一、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
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
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确定的。
二、户籍管理编码的确定
户籍管理编码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没
有税务登记的单位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为户籍管理编码。税务登记编码
和组织机构代码都没有的,由征收机关制定一个编码,自定义的编码既要与其他编码
数位相同,又要保证不出现重码。其他独立缴费的个人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管理
编码。
2.对几个险种分别登记的,在户籍管理中要同时登录不同的社会保险登记编码。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户籍管理中除了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
登记有关内容外,可以补充有关项目和内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定。
三、户籍管理内容的变更
户籍管理的内容是随着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改变而改变。
1.当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时,户籍管理的内容要随之调整,内容
要与变更后的税务登记或社会保险登记内容一致。
2.税务登记发生变更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直接进行调整。
3.当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时,要根据由缴费单位或个体从业人员提供变更的
相关凭证证明进行调整。
4.当税务登记注销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以其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注销为依据,
决定是否停止对其进行户籍管理,是否终止其缴费义务。
四、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险登记的衔接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以社会保险登记为依据决定其缴费行为。
1.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实质上已经是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社会保险
登记的有关单位性质和类型的项目没有变更,那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仍然要按原参保
条件下决定的缴费义务行为要求其履行缴费义务。
2.缴费单位若改变其缴费义务行为,则必须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3.对已解除劳动关系接续参保的缴费个人,必须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个人名义的参保登记,重新确立参保关系,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费基数进行
核定,然后再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申报缴费手续。
五、社会保险登记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登记情况、缴费情况及生产经
营管理情况进行的调查、摸底工作。此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劳动、财政、统计、
地税等部门以联合办公形式开展。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被依法终止
社会保险费义务,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一种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如下:
1.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
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
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
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
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
金、罚款。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
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七、户籍管理的形式
户籍管理采取计算机和档案两种管理形式。计算机管理主要通过开发社会保险费
征收管理软件,设立户籍管理模块,建立独立的户籍管理数据库,实行电子化手段进
行管理。档案管理是将计算机管理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按照档案化管理要求进行管
理。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制度
申报环节是纳费人履行纳费义务的法定手续,是征收机关确定应征费款、开具完
税凭证、要求纳费人限期纳费的主要依据。
一、纳费申报期限
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既要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纳费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同时报送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为方便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允许其可以按季、半年
或一年一次性申报缴纳数月或全年保费的,余下月份不必再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方式
纳费人应以直接申报为主,即每月15日前由办费人员持《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
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纳费人直接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采取邮件、邮寄等非直接方式,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纳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非直接申报申请书》
(一式两份)。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予以批准,以《社会保险费
纳费申报方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申报方式和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不予办
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人。
3.邮寄申报应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申报内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企业工伤保险费、企业生育保
险费按照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直接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
职工缴费以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核定的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为基数申报,
征收机关只需掌握职工缴费总额情况,无需掌握职工缴费明细。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报时要附职工缴费明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结合缴费情况计入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
基数和应缴费额,每月直接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四、申报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费申报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费申报时间是否逾期;
申报项目是否齐全;缴费比例、计算费额是否正确;个人缴费人数、工资总额是否与
社保机构核定内容一致。审查有问题的,退回纳费人,重新办理纳费申报;符合要求
的,即转入缴费环节。
五、社会保险费核定的主管部门
地税机关核定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申报情况,审核《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一
年度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缴费申批情况,审核《葫芦岛市从业人员——社保年度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
六、职工个人和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的程序
1.企业办费人员根据每名参保职工上年实际工资收入为年缴费基数按人填写
《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表》;个体从业人员也根据上
年实际工资收入为年缴费基数填写《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
核定表》。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上下限限制,最高为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如果职工和个体从业
人员上年某月实际工资收入超出以上范围的应按上述标准计入到年缴费基数中。无法
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确定。
2.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将填写好的《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
费基数核定表》按规定报送主管社保经办机构,接受审核。
3.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履行批准程序。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信息反馈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5.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七、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
费核定表(补缴)》按参保单位缴费期限(月)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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