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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二)

葫地税发[2002]77号颁布时间:2002-11-07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款征收制度   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采取全额征收方式,并且严格按照法律依据、遵循法定 程序据实组织征收,达到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办理简洁的要求,既有 效的保证了纳费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征收机关的工作效率,实现了“税费并重、统 一征收”的目标。   一、费款征收及入库方式   纳费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以贷币形式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 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费款后,必须给纳费入开具完费凭证。   2001年10月1日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从 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要缴入省级国库,实行国库 管理,其他社会保险费仍实行专户管理方式;从2001年10月1日起补缴 2001年7月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仍缴入财政专户,补缴 2001年7月1日以后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要缴入国库。从2001 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和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统一为个人缴费基 数的8%。   二、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的操作程序   (一)各级地税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费款的,由征收机 关或缴费单位通过开户银行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   (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费款的,征收机关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辽宁省社 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地税机关收取现金后,应汇总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 总专用缴款书》,并将缴款凭证附后,缴入财政专户。   (三)异地之间缴纳社会保险的(即非同城,包括城市与城市之间、同一城市的 县或本级之间),企业使用支票、汇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社会保险费电汇到 异地主管征收机关的“社会保险费过渡账户”然后征收机关再以企业名义向当地财政 专户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社会保险费划转到财政专户,或者以电汇方 式缴入财政专户。   三、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入国库的操作程序   (一)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国库管理的票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 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   (二)企业代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对个人缴纳部分开 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由企业通过开户银行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入当地国库;对企业缴纳部分仍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资专用缴款书”,资金运作 程序不变。   (三)以现金方式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辽宁省社 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同时将个人账户基金部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汇 总缴款书”缴入当地国库,其他属社会统筹部分按原资金运转程序办理。   (四)以支票、信用卡等非银行划转方式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先将费款缴入过渡户,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 再通过过渡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费款缴入当地国库。   (五)税收缴款书填写要求:“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中的名称一栏应填写“个 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级决一栏应填写“省级”;代码一栏应填写“税务登记证编码”, 没有税务登记证编码的,可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统一组织机构代码代替;在 左上方空白处填列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品目名称一栏依次填写费款、利息和滞纳金; 课税数量一栏空缺不填;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一栏填写计费依据;税率或单位税额一 栏填写具体费率,即个人缴费费率8%;已缴或扣除额一栏空缺不填;“税收缴款书” 在此应用性质没有改变,有关使用方法及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退费的手续及程序   (一)退费的票据使用   1.“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是地税部门纠正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 保险费发生级次、险种错误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   2.“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是地税部门将缴费单位或个人多缴或征收 机关多收的并已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财政专 户退还给缴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专用凭证。不管是转帐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 退还书。   3.地税部门退还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退费程序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由征收机关填开,然后送财政专户开户行, 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更正。手续办妥后,再按要求将票据各联次退还给相关部 门。退还费款时,先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征收机关填开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 手续。手续办妥后,再按要求将票据各联次退给相关部门。   五、利息、滞纳金的计算与缴纳   (一)利息计算的依据及主管部门   纳费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 [2000]58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确定利息所属期 限及应补缴利息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收。   (二)加收利息的程序   凡补缴省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前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和在省试点实施方案后补 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都要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应补利息、再缴纳应补 费款、利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单位和个人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个人 账户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后,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利息计 算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机关缴纳。   (三)滞纳金   纳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费款2‰的滞纳 金。纳费人在补缴费款时,征收机关要一并计算、征收滞纳金。   六、缓缴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缴费单位停止发薪,没有缴费能力,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 审批权限如下:   (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在20万元以下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20万元-500万元之间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缴费条件的缴费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社会保险 费缴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缴费单位一份,其他三份由主管地税机关和经手的 上级地税机关分别留存);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同意盖章后上报上一级地税机 关,如果不符合缓缴条件,则不予办理;   (三)上一级地税机关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有必要可重新对申请单位进行 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根据审批权限做出审批或同意盖章后再上报上一级地税机 关的决定。   (四)市地税机关同意批准缓缴后,主管地税机关向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缓缴通 知书》(一式两份,缴费单位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规定其缓缴期限,但 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五)地税机关要于按到缓缴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七、无缴费能力企业认定   无缴费能力企业认定的条件是:停产一年以上,连续6个月没有发工资,或是进 入破产清算的企业。   无缴费能力企业必须由财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共同认定。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无能力缴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时刻监督企业的状况, 对恢复缴费能力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立即对其征费。   八、社会保险费的补缴   纳费人在补缴未按期缴纳和查补的费款时,无需办理申报手续,直接进入缴费环 节,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纳费人补缴未按期缴纳的费款时,征收机关还要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并要 向纳费单位开具完费凭证,同时将补缴费额冲抵费款所属时期的欠费额,但要统计到 当期征收额中。如果属分次补缴,征收机关要分别按上述要求操作。   (二)对单位《工资基金手册》以外的收入,一经被地税机关查出,要补缴单位 社会保险费。如果属企业不据实申报的,在补缴费款时要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如果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有错误的,则只补缴查补费款和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九、强制措施及手段   1.纳费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应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 缴通知书》,限期缴纳。   2.单位或个体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 填写《社会保险费扣缴审批表》,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以《社会保险费扣缴 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3.地税机关也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填写《社会保险费 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以《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制度   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是地税机关依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 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情况 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工作,是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重要手段。   一、纳费检查的主体   纳费检查的主体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 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检查、行政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   二、纳费检查的客体   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数或核定 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纳费人必须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 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三、纳费检查的依据   纳费检查的依据是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目前,纳费检查的主要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 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关于印发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 规定的通知》等。   四、纳费检查涉及到的违法行为   (一)偷费。当发现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缴费基数少于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 资总额的视为偷费。   (二)漏费。当发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少于实发工资收入的,视 为漏费。个人只补缴少缴部分和就少缴部分计算的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三)对逾期未缴的保费视为欠费,同时计算滞纳金一并补缴。   五、纳费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被检时期的计费依据政策申报缴费,有无漏报、瞒报工资总额 现象。   (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有无返申报、不申报、欠费是否记实。   (三)核实无缴费能力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无以欺骗手段获准无缴费能力企业资 格现象;有无已恢复缴费能力仍不缴费的现象。   (四)代征单位征收情况,是否办理了代征手续,是否建立了征收台账,有无占 用保险费现象,票据填写是否准确,保费报解是否及时。   (五)纳费人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的情况;   (七)其他应检查的相关内容。   六、纳费检查的程序   在实施纳费检查时应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规范纳费检查手 续和程序,纳费检查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征收机关实行税费统一检查,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首先开具《社 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对属于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违法行为的;   2、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费人有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二)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行使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纳费 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费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及其 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行使下列权利:   1、可以了解纳费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2、可以要求纳费人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 账册等资料;   3、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   4、有权询问纳费人与纳费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四)纳费检查结束后,地税机关要形成《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结论》,告知被 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五)如果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处理审批表》, 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向被检查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检查处理决定书》,使其 知悉地税机关的处理意见。   在使用上述社会保险费文书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   七、纳费检查的法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 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 机关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纳费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 以《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费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强 制执行。   3.对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采取银行扣缴无效的,地税机 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填写《社会保 险费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向同级人民 法院开具《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就是通过对与社会保险费收入相关的资料及经济指标的收集 整理、统计加工与综合分析等工作,对社会保险费收入能力进行科学、准确地测算, 为社会保险费收入计划的编制及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一、费源管理的目标   (一)建立所有纳费人的费源资料数据库;   (二)建立费源监控管理的指标体系;   (三)建立费源分析预测软件和计算机网络;   (四)建立分析、预测费源的方法;   (五)最终取得费源监控管理所需要的指标和数据,对社会保险费费源进行科学 地分析、预测,满足计划编制、收入分析、经济决策的需求。   二、费源管理的内容   费源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掌握有效费源、认定无效费源、监控重点费源、预测 动态费源。   (一)建立征收台账   建立征收台账是掌握有效费源的有效途径。征收台账的内容包括:参保职工人数、 计费依据、费率、应征费额、已征费额、欠费额等有关情况。征收台账分单位类型、 分级次设立。   (二)监控重点户   重点对年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监控管理,将年缴费额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省重点监控户。   (三)无力缴费企业认定   对无力缴费企业的认定,需由劳动、财政、统计、地税等四部门同时履行审批手 续,此项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具体工作程序为: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无力缴费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2.将书面申请及“无力缴费企业认定审批表”交地税部门审批。   3、地税部门审批后,再依次交由劳动、财政、统计等各部门审批。   (四)进行预测分析   对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内容定期进行结构性分析;得出当年和未来 五年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预测值,为制定社会保险费计划建议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费源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户籍管理,建立静、动态相结合,真实、完整的纳费人管理档案。   地税机关要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对纳费人建立户籍档案,进行户籍管理。 通过户籍管理,建立费源静态、动态控管档案,为分析和预测挖掘费源提供依据。   (二)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统一征收管理软件   对纳费人的各项资料和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旧类,将有关资料和数据分户 录入微机,建立系统规范的数据资料库、政策法规库,最大限度地采集各类信息,并 加以归类、整理。   (三)建立费源和收入统计分析制度   通过数据资料库对纳费人各项资料及参保单位的规模、参保人数、工资总额等经 济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弄清费源变化情况及原因。同时要通过数据库资料,及时掌握 费款缴纳情况,逐月进行收入进度统计分析。   (四)建立费源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制,明确费源户籍管理责任 人。   采取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经济区划分设户籍管理区和费源管理 责任人,实行对费源有效地监管。   (五)建立考核制度   要实施市局考核分局、分局考核科所、科所考核到人的三级考核制。考核的内容 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费源管理、征收、检查等内容。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费纳费档案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费人征收、稽查社会保险费过程中 由征纳双方所产生的各种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件、行政文书、统计报表、处理 决定及与纳费有关各种基础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形式,用规范、科学的管理方法, 进行归纳、分类、整理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户籍档案   社会保险费户籍档案建立的依据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基层地税机关在户籍管理中 要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及变更保险登记的有关资料。   (一)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二)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为管理编码,   (三)其他独立缴费的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二、参保企业自身形成的档案资料内容   (一)在册职工人数、参保人数、应发工资额、实发工资额、应缴费额、实缴费 额、欠缴费额。   (二)参保险种、缴费比例、纳费地点。   (三)各种纳费申报表、缴款书。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形成的档案资料内容   地税机关进行纳费检查的通知书、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书、滞纳金、罚款缴款书 等。   (一)纳费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决议书。   (二)税务机关采取纳费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各种资料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一)企业纳费档案按照地方税收征管一户一档的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并没有专 (兼)职人员管理。   (二)企业纳费档案要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牢固。   (三)企业纳费各种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破损或变质的,要及时修补 和复制。   (五)户籍整理率达100%。户籍整理率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计算机和档案 管理两种形式,形成户籍信息的户数与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户数的比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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