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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专用发票调整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77号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辽地税函[2002]377号 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电信业专用发票进行调整的请示》(辽通[2002]125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公司所用《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改为《辽宁省通 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和《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 可交叉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届时《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一律 作废。   二、辽宁省通信公司及各分公司要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做好旧版发票的缴 销和新版发票的发放工作。   三、新版《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按省地税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电 信业经营性收款票据的通知》(辽地税[1999]291号)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件: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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