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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05-16

     2003年5月16日 辽地税发[2003]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辽政发[2003]16号)转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屠宰税停征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欠缴税款的清算工作,对5月1日以前欠缴的税 款要按规定组织入库。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要对代征单位代征和解缴税款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缴销相关票证,将已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2003年4月30日 辽政发[200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 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 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已征的2003年屠宰税款不再退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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