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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第7号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大地税发[2003]第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 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 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月1日起,由大连 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 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 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 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 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应纳税款。   六、减税和免税。享受契税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 合同的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 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2003年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自办证之日起 按规定缴纳契税。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结缴到主管税务机关, 每10天结缴一次。   九、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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