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3]152号颁布时间:2003-05-23
2003年5月23日 辽地税函[2003]152号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朝
地税发[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
优惠利率政策。优惠利率贷款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
款银行按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贷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向贷款银行给予贴息补
贴。利息补贴的程序是:企业将贷款利息按月全额上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季向当
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报贴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后将贴息补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将贴息发放给贷款企业。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民委辽地税所(1999)87号文规定,我省民族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至2000年底期满。因此,经请示国家
税务总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收到贷款利息补贴,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
都应作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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