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辽地税发[2003]55号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辽地税发[2003]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辽政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一
条有关税收减免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是指纳税人
用自有房产进行经营的方可给予减免;对纳税人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进行经营
的,不予减免。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停止经营(活动)的,主管地税机
关按停业户进行税收管理。本款所指的停止、关闭期间是,自2003年4月30日
起至经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批准允许恢复经营之日止。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上述停业户的核查,对经批准允许经营的业户应及时恢复
征税。对违反规定擅自经营(活动)的,不得享受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的各项税收优惠
政策。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服务的企业”,是指受非典疫情影响较
重的从事营业税税目中规定的旅店业。
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
机关提出免税或缓税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免税或缓税政策。免
税或缓税申请应在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规定的免税或缓税期间内,上
述纳税人应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无需缴纳享受免税或缓税的税款。
四、《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税收征收定额的调整可以采取以下
方法:一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同一行业统一确定税收定额降
低幅度;二是由县(区)征收局针对具体情况,逐户核定。无论采取哪种降低定额方
式,定额降低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50%。
五、对我省科研单位和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
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准予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不得自行简化审批手续。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或不按规定调整税收定额以及在定额调整中滥用职权的,
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同时,应将本地区贯彻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效果分
别于2003年6月15日、10月15日前报省局。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20日 辽政发[2003]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
对全国和我省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一
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把“非典”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
最低限度,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3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览馆、
组织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
厅、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自2003年5月1日至9
月30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
(2)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管的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主管税务
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税收征收定额。对实行“以票管税”征管的饮食业、
旅店业,按实际购买定额发票金额征税。
(3)对个人出租汽车司机适当降低税收征收定额。
(4)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暂缓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2)、(3)项中的降低税收征收定额的具体额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
定。
3.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
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
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实行税收优
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
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补助和加班工资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取得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收入,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
5.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生产经营直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个
别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
当的地方税收减免照顾。
“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
统一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违者将依法严厉查处。
(其余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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