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第十三工程局所属企业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3-09

     2001年3月9日 辽国税函[2001]24号 沈阳、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第十三工程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吉国税函[2001]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32号)的有关规定,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 中铁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盘锦市)上缴的管理费为545万元;沈阳工程公司(沈 阳市)上缴的管理费为105万元。以上款项,准予在各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 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