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58号颁布时间:2001-04-18

     2001年4月18日 沈国税发[2001]58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 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生产、销售加油 机和计价器的企业,使他们了解掌握《通告》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政策。 二、各局要在接到本通知后,组织对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进行二次 专项检查,确保国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局要将检查结果,于5月31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2001年2月20日 辽国税发[2001]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进行一次 检查,以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每个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及时了解通 告精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 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 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 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 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 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 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计量器具的调造,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 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规定从2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 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 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加油机、计价器的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对确有特殊需 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批准。 二、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税控加油机、税控计 价器的出厂检定、周期检定等计量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 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 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 务机关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对新投入 使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仍继续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 的企业,注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 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生 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 处罚。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