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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辽地税发[2001]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要求,我们在清理税收规 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涉税条款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 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辽税一 [1994]90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 职工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二、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 税所[1994]6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废止的具体内容是: “第十七条 关于承包企业兑现承包人收入的税前扣除问题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年终对承包人兑现的承包人收入可根据省政府辽政发(86)13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其 承包收入不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至5倍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上述具体比例可由各 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掌握执行。 第十八条 关于对本企业职工收回陈欠货款所支付的奖金的扣除问题,企业组织 职工催收陈欠货款并按收回陈欠货款数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对此可按收回陈欠货 款数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以内的比例掌握,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 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经早查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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