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1]2号颁布时间:2001-01-22
2001年1月22日 辽政发[20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
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做好新
形势下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
领导,并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做好
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考
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服务保障,
抓好培训和职业介绍,指导相依荐劳动就业,协调用人单位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企业和随军家属个体经营者的免
税手续、检查落实减免税收各项规定。各级人武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
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互通情况,传递信息,协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驻军部队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
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劳动就业。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三、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
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在实施改组、改制等改革措施
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
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
时,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
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依托各级
地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军官家属就业培训基地组织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对初
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用
人单位各承担1/2;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减免1/2的培训费
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
给予支持,劳动保障部门、部队和个人各承担1/3的培训费用,对培训后经鉴定合格
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证书。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部队创办家属企业或经营单位,充分发挥部
队家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重要作用,帮助解决部队家属企业在信贷资金、生产
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困难,为部队家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地方企业与部队家属企业实行横向联合,或采取兼并、
租赁、股份制等多种方式搞活家属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
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
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
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
属,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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