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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154号颁布时间:2000-08-31

2000年8月31日 沈国税流[2000]154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辽国税一字[2000]7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款流失,适应CTAIS软件管理的要求,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落实。 1、继续落实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4]03号)和《关于对福利征收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7]81号)的有关规定。 2.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在每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 3、福利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携带《退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首先与所在 地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经审计认定后,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 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CTAIS系统的要求办理退 税。 附件: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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