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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117号颁布时间:2000-07-26

2000年7月26日 沈国税流[2000]117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7月1日以后从 潮汕地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一律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各专用发票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凡开票日期为7月1日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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