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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国税一[2000]71号颁布时间:2000-04-14

     2000年4月14日 辽国税一[2000]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对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检查。同时,要严 格按照现行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对清理检查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填写《辽 宁省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 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各市清理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地组 织人员,对其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并于每季度 终了后15日内报送《福利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表》。 附件:《辽宁省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财税字[2000]35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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