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六)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去银行扣款应持以下各种手续:
1、检查证;
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3、《扣缴税款通知书》;
4、《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若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及滞纳
金,应及时给予解除暂停支付存款账户,给其开户行下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第2项税收保全措施时,检查人员填写《查计
(扣押)证》,对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如果是查封商品、货物、
财产,必须在给纳税人送达《查封(扣押)证》的同时,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
产清单》送达纳税人;如果是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必须在给纳税人送达《查封
(扣押)证》的同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交被扣押财产的纳税
人。查封(扣押)的商品应以应纳税款为限额。
采取上述税收保全措施后,如果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
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以
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于未采限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未按照《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扣押、查封、拍卖程序,扣押、
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进行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必须经有关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方可拍
卖。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必须,同有关拍卖
机构签订拍卖合同。填写《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后,再填
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
的商品、货物、财产,税等机关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拍卖完毕后,填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附《拍卖商
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给被拍卖物品单位。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
的部分,扣除拍卖手续费的金额,应返还给纳税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
机关应依法补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主动按时缴
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于履行解除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手续,
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规定明间内办理解除查封(扣押)
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给纳税人及其他单位送达下面各种文书,需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
回证》。
1、税务检查通知书;
2、询问通知书;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9、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0、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文书送达方式有以下五种: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委托送达;
5、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入义务人缴纳完税款后,《税务检查通知书》、《税
务文书送达回证》及其他必要资料粘贴在检查件各种粘贴用纸处,这时检查件制作完
毕。
第二十五条 制作完毕后的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综合征管科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流程由辽了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流程自2000年11用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二000年十月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