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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六)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去银行扣款应持以下各种手续: 1、检查证; 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3、《扣缴税款通知书》; 4、《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若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及滞纳 金,应及时给予解除暂停支付存款账户,给其开户行下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第2项税收保全措施时,检查人员填写《查计 (扣押)证》,对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如果是查封商品、货物、 财产,必须在给纳税人送达《查封(扣押)证》的同时,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 产清单》送达纳税人;如果是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必须在给纳税人送达《查封 (扣押)证》的同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交被扣押财产的纳税 人。查封(扣押)的商品应以应纳税款为限额。 采取上述税收保全措施后,如果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 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以 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于未采限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未按照《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扣押、查封、拍卖程序,扣押、 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进行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必须经有关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方可拍 卖。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必须,同有关拍卖 机构签订拍卖合同。填写《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后,再填 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 的商品、货物、财产,税等机关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拍卖完毕后,填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附《拍卖商 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给被拍卖物品单位。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 的部分,扣除拍卖手续费的金额,应返还给纳税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 机关应依法补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主动按时缴 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于履行解除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手续, 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规定明间内办理解除查封(扣押) 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给纳税人及其他单位送达下面各种文书,需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 回证》。 1、税务检查通知书; 2、询问通知书;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9、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0、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文书送达方式有以下五种: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委托送达; 5、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入义务人缴纳完税款后,《税务检查通知书》、《税 务文书送达回证》及其他必要资料粘贴在检查件各种粘贴用纸处,这时检查件制作完 毕。 第二十五条 制作完毕后的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综合征管科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流程由辽了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流程自2000年11用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二000年十月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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