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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五)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 要求用微机打印的各种大书,必须事先将文书格式输入微机,由文书制作人员 在空白处填写具体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缴纳罚款,税务机关 应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如果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填写《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送交纳税人。纳税人不能提 供担深的,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审批表》,写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由局长审批 后,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第1项税收保全措施时,检查人员应统一着税服、 持检查证、持《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对该纳税入的储蓄、存款情况到其开户行检查,并向银行出具《暂停支付存款通知 书》,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如果纳税人在《限期 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由拒不缴纳税款,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银行送达《扣 缴税款通知书》,通知银行从纳税人账户上扣缴相当于其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存款 (罚款不允许强制执行)入国库。 对于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未按照《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持《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检查账户后,直接给纳税人开户行送达《扣激税 款通知书》扣款。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 程》的通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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