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五)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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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处填写具体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缴纳罚款,税务机关
应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如果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填写《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送交纳税人。纳税人不能提
供担深的,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审批表》,写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由局长审批
后,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第1项税收保全措施时,检查人员应统一着税服、
持检查证、持《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对该纳税入的储蓄、存款情况到其开户行检查,并向银行出具《暂停支付存款通知
书》,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如果纳税人在《限期
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由拒不缴纳税款,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银行送达《扣
缴税款通知书》,通知银行从纳税人账户上扣缴相当于其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存款
(罚款不允许强制执行)入国库。
对于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未按照《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持《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检查账户后,直接给纳税人开户行送达《扣激税
款通知书》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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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通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