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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四)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 第十一条 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打印《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处理对象名称; 2、违法事实及时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文号; 6、如果有附件,应写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7、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8、检查科室、检查人、签发日期; 9、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紧紧抓住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加以陈述, 列举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由重到轻逐项写明处理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 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涉及的补缴税款、滞纳金情况打印《限 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对于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查人员也应依上 述步骤填制检查报告,按正常程序处理。 第五章 查补税款的催缴与欠缴税款的执行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制作完 毕后,应一并及时下达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涉及到罚款时,必须打印《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 (含二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罚款时,还应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听证的仅利。如果当书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二日内向 税着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外人填写《听证要求书》),应给其送达《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通知书》,问意在十五日内举行听证。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 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放弃听证或经听证后确认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 为,决定予以处罚的,打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缴纳罚款,并给其开具财政专用罚款收据。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 有取证过程,收集有关证据要全面准确,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将涉及 的有关证据(凭证、账薄等)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面,处理完 毕后存档。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 程》的通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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