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二)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辽地税沈发[2000] 36号
第四条 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时,必须坚持双员进户,统一着税服,出示税务
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可以让纳税人或扣缴义并入用书面形
式提供情况,填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经营情况。该自述材料
应写明存在哪些违法违章行为、事实经过及对违法声音的认识,并在材料最后注明日
期,经法人(或负责人)、自述人签字后,加盖纳税人公章。
检查人员采取询问的厂式实施检查,应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就税务问题接受询问。检查人员应就询问的问题作《询问(调查)笔录》,
该笔录一经印证核实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是依法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
检查人员采取调账检查方式的,应填写《税务检查调取账 薄资料通知书》并经
局长批准,送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知其将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
送达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的账薄、凭
证等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具体办法请参阅辽地税稽[2OOO]143号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调账险查制度》)。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六条 检查人员按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应逐笔如
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账户名称、记账凭证号码、金额以及相关的税收问
题,全面反映此次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作出处理
意见,填写《纳税检查报告》。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
程》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