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
辽地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地税发「2000]33号
第二十条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电子报税工具,将纳税申报表所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通讯网络以电子数据的形
式传输给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电子申报工作后,还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
限,报送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纸式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若两者内容不一致,以
纸式纳税申报资料为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的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
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申报方式
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如需改变,纳税人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申报方式。
第六章 纳税申报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直接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事宜应集中在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办理。
农村交通、通信不便的偏远地区的纳税人,可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驻乡征收点
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业税务登记手续的
次月起,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入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无纳税义务的,可不办理纳税申报;发生纳税义
务的,应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未被批准延长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树为
已恢复营业,对其实施正常的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地点固定且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缴纳地方
税款100元以下的,除按月缴纳其应纳税款外,可按季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各月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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