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

辽地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地税发「2000]33号 第二十条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电子报税工具,将纳税申报表所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通讯网络以电子数据的形 式传输给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电子申报工作后,还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 限,报送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纸式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若两者内容不一致,以 纸式纳税申报资料为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的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 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申报方式 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如需改变,纳税人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申报方式。 第六章 纳税申报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直接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事宜应集中在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办理。 农村交通、通信不便的偏远地区的纳税人,可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驻乡征收点 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业税务登记手续的 次月起,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入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无纳税义务的,可不办理纳税申报;发生纳税义 务的,应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未被批准延长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树为 已恢复营业,对其实施正常的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地点固定且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缴纳地方 税款100元以下的,除按月缴纳其应纳税款外,可按季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各月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