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辽地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地税发「2000]33号 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期限和地点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地方税务机 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索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 限的最后一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报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或者低于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核定定额20%,应在次月按主管地方都齐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地方税种的纳税申报地点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 纳税申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 机构代理申报。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 第十八条 实行直接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自行填制并 携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和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报送纳税申 报表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