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辽地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地税发「2000]33号
第六条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
第三章 纳税申报的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种、税目;
(二)应纳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三)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四)计税依据;
(五)扣除项目及标准;
(六)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七)税款所属期限;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减免税金统计报告表;
(六)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制
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