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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辽地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地税发「2000]33号 第六条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 第三章 纳税申报的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种、税目; (二)应纳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三)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四)计税依据; (五)扣除项目及标准; (六)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七)税款所属期限;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减免税金统计报告表; (六)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制 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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