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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辽地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地税发「2000]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不断推进和深化税收 征管改革,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收又寄的单 应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义务的单应和个 人(以下统称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是界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地 方税收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纳税申报的范围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或扣缴地方税义 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 下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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