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规字[2000]452号颁布时间:2000-09-13

     2000年9月13日 辽财规字[2000]45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年底前,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注册权限,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 成医疗机构的核定工作,在其执行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 二、今年年底前,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防疫站、地病 所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名单,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供给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 三、被确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于今年年底前按照税务管理权限完成到当 地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工作。 附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