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41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政办发[2000]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供暖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99年底,省辖
市住宅供暖面积已达2.27亿平方米。但是,近几年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景气,
不能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致使采暖费收缴率愈来愈低,陈欠数额越来越大,供暖、
用暖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供暖
收费难的被动局面,供暖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1999至2000年采暖期,应收
采暖费39.84亿元,截止到今年3月末,实际收费24.47亿元,收费率仅为
61.5%,全省累计陈大采暖费高达25.34亿元。
为从根本上改变供暖收费难的被动局面,进一样做好城市供暖工作,保障城市居
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城市冬季供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暗补变明补,采暖费补贴按职工发放。各市要按照现行采暖费收费标准,
确定该市采暖费总额占有采暖设施家庭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系数;然后由职工所在单
位以补贴的方式,按职工工资与比例系数乘积,逐月发放。计算办法:
补贴每个职工的采暖费=职工工资×城市每个采暖期应收采暖费总额/全市有采暖设
施家庭职工年工资总额
各市政府可以制定采暖费具体补贴办法。
职工的采暖费不发给个人,由单位按月或按季存入单位为职工开设的采暖费个人
账户,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自补。
二、建立城市供暖保障体系。各市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优抚对象等补助标准时,要
一并考虑冬季取暖的费用。其具体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取暖费所需费用。
三、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各市政府要筹集资金,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
资金,用于支付城市特困户、破产倒闭企业职工的采暖费,为无支付能力的亏损企业
垫付职工采暖费。各市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的数额应不低于本城市年应收采暖
费总额的30%。
四、推行分户计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按照《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GD5096一1999)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76号)要求,新建房屋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要安装温度调
节用户用热量计量装置,按用户实际用热量收费。现有房屋采暖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
其改造资金筹集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五、未实行供热分户计量仍按面积收费的,应由按建筑面积收费改为按使用面积
收费。
六、实行多种方式供暖试点,在保证能源供应、防止污染、确保安全、方便群众
生活的前提下,各市可以进行多种方式供暖的试点。
七、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供暖事业的发展。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时,税务
部门可在税收上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于适当扶持;供暖单位使用的居民供暖用水和
供暖工程水增容费享受民用价格,并免收供热用水的污水处理等其他相关费用;城市
居民住宅燃煤供暖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金融部门对供暖单应购买燃料和
设备维修所需贷款,要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协助供暖单位做好采暖费的结算工作;
物价部门要会问有关部门,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暖成本,适时提出调整
供暖收费标准意见;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开发企业要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
的供暖衔接工作,协助供暖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暖合同,在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后,可
办理房屋进住手续。
八、深化供暖企业改革,提高供暖质量。供暖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通过改组、改制,把现有供暖企
业改造成为规范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坚持扶优扶
强,以巾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供暖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效益。要加强
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党聘上岗,企业职工优化组合,择优上岗,努
力实现减员增效。供暧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供暖管理水平和服务
质量。要眼睛向内,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提高效益,加强供暖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
新改造工作,确保冬季供暖的质量和标准。
本意见只适用于省辖市。从2000年至2001年采暖期开始施行。
省建设厅
二OOO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