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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上报制度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200号颁布时间:1996-11-13

     1996年11月13日 辽国税一[1996]20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全面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案件查处情 况,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 案件上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局应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上报工作,将案件上报馆况纳 入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156 号)执行。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于11月未前将1996年1至6月份增值税专用发 票违法犯罪案件统计表,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上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分析案件特点及规律,强 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分类 (一)一类案件 1.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亿元以上; 2.偷、骗抵扣税额百万元以上; 3.有税务干部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税务机关自定政策,违反专用发票规定的重大案件; 5.非法伪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的案件。 (二)二类案件 1.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亿元以下、千万元以上; 2.偷、骗抵扣税额百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 3.倒买、倒卖、盗窃专用发票及其他犯罪的案件。 (三)三类案件 1.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千万元以下; 2.偷、骗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下。 二、查办要求 (一)一类案件一案一报,接到案情后3日内报省国税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督查, 省局协查或直接查处。 (二)二类案件一案一报,接到案情后5日内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督查,市国 税局协查或直接查处。 (三)三类案件,由市国税局督查,县、区国税局直接查处。 (四)需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或通知对方停扣、停退税款的一、二类案件上报省局办 理;三类案件由市局办理。 涉案地区接到异地税务机关案件协查的通知,应由主管局领导督促查证,并于 15日内函告对方。对敷衍塞责、提供假情、无故延期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三、报告制度 (一)、一、二类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先填报《案情基本情况报告书》(附件一), 并随时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税务机关查处立案后,将《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 书》(附件二)报省国税局。 (二)三类案件不需一案一报,由县、区税务机关逐件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 犯罪案件统计表》(附件三),连同一、二类案件按月报市国税局。 (三)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统计工作,每年分别于第二、 第四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地区案件分类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四、查报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密切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重大案件 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牵头办案机构,流转税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对利用专用发票作案的犯罪分子予以有力打击。 (二)按《上报制度》要求,重大案件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凡隐匿不报,延迟上报 或越级上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要做好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检查发现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案件应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归口上报。“统计表”中的案件主要指国税机关通过检 查、举报、协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包括国税机关内部违章处理案件。价税合 计50万元以下或抵扣税款5万元以下的案件可汇总填报。 (四)为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市国税局要及时上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 审理结束后,报告案件的全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以确保全省增值税专 用发票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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