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1-07
1994年11月7日 辽国税发[1994]5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打击伪造盗窃发票活动的开展,一批不法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专项打击
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利用发票犯罪的势头并没有所收敛,这引起了公安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为此,公安部于1994年8月26日发出《关于进一
步加强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将打击伪造、
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纳入下半年即将开展的严打斗争,统筹安排,坚持继续抓好。
同时还要求各地争取在9月份之前公审一批危害较大的案件,公判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以震慑犯罪,教育人民群众。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9月5日也发出通知,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加强部门配合、搞好地区协查、狠抓大案要案、加大舆论攻势、重视
要情报告”。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落实的同时,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将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作为今年税收大检查重点中
的重点来抓,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五项要求”,继续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合作
查办大要案。
二、建立与公检法机关的有关联系制度,加强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案件查处
力度。对公检法机关查办的发票犯罪案件,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需要时可以派
人参加办案。
三、建立案件协查制度。对有疑点的发票,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迅速向有关地区
的税务机关发函请求协查。外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协查的事项,必须在接到函件后5
日内反馈协查结果。
四、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专项打击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
报,向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向上级机关报告,以求督促和协调,确保打击工作
的顺利进行。对办案中发现的新问题的,特别是涉及政策法律问题,务必尽快报请上
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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