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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一)

辽税票字[1993]第16号颁布时间: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 辽税票字[1993]第16号 各市税务局票证管理所: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的精神和增值税改革意见,我省1994年将正式启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顺利实施是这次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环节,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将使用两种底纹纸,一种是国家统一供应的 防伪水纹纸,另一种是我省原底纹纸。 2.专用发票的监制章与1993年换版的监制章形状、上环、下环内容均相同, 专用发票监制章的中间为“辽宁—××”(××为各市的代码)。以此区别普通发票监 制章,专用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4联,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因此, 各市在已印制的四联专用发票售出后可印制、发售6联、8联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和 暂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据以申请办理、购买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 票购领簿扉页上方加盖“认定”专用章印签;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购领簿 扉页右上方加盖“临时”专用章印签加以区别(样章见附件)。辽税票函(1993)第 7号文件,《关于“发票购领簿”登记、“增值税登记证件号码”的通知》中,关于 增值税登记号码的办法废止。涉外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的购领簿省税务局另行印制下发。 涉外企业办理发票购领簿的手续与内资企业相同。 5.专用发票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确定,各市票证所与各定点印刷厂之间的发票款 项务必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超期拖欠。由托欠一方负担银行利息。 6.为保证明年一月一日正式使用专用发票,各市票证所务必在十二月二十日以 前把专用发票送到各发售点,做好发售前辅导,认真执行填开员责任书。 下接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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