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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辽税发[1994]3号颁布时间:1994-01-20

     1994年1月20日 辽税发[1994]3号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各市局票证管 理所按照印制普通发票的规定审批后到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由票证管理所发售到县、 区支局设立登记簿,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证明单要有专人管理,专库(柜)存放,严 防丢失。 二、证明单票头印法:第一行,县(市)支局使用的要印明国家税务总局××省 ××县(市)支局;区支使用的要印明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支局;省直属 分局使用的要印明国家税务总局××省分局。第二行印明“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 证明单”,各联次用途在右例印明(详见附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普通发票监制 章)套印在第二联证明单票头正中央,其套法按照印制发票的规定处理。印制《证明 单》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证明单印色为棕色;第三联留存联印色为黑色。 三、各市局票证管理所在印制前要调查使用量,严格控制印量,避免损失。《证 明单》价格按照18开普通发票价格执行。 附件: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票样)(略)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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