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辽国税一[1995]78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78号
5.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是否为全国统一的号码;
6.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7.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是否与进项货物的入库时限或货款结算时限相一致。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一)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账联(包括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销项凭证。
(二)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代开行为;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4.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系购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业务和已开具发票
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5.票面所列“货物或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与银行收款凭证和出库单是否
一致;
6.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
证明单”。
三、专用发票领用存的检查范围
(一)、自行开具、自行保管的领购单位领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
2.实行什开具、代保管的用票单位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
3.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
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