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六)
辽国税一[1995]78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78号
(四)检查每一本已开具专用发票,是否有以下情况:
1.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
2.开具专用发票的上下联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专用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专用发票;
6.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专用发票和开具票物不符的专用发票;
8.开具已作废的专用发票;
9.超范围开具专用发票。对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免税货物开具专用发
票和对直接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
(五)检查专用发票存放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 在稽核检查中发现异常进项凭证,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
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委托税务机关
(一)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
(二)传递的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方可发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的保管、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二、受托税务机关
1.对接到委托税务机关发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要造册登记,并指
定专人保管和经办;
2.要认真配合,组织力量深入查证被核查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货物等相关情
况、根据核查结果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回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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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