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的通知(三)
辽国税一[1996]176号颁布时间:1996-10-07
1996年10月7日 辽国税一[1996]176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使用管理责任书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印制、
核发。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实行档案化管理制度。领购单位应向税务提供专用
发票领购备案资料,由发售窗口建立领购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户籍卡:记载领购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税务登记证
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合格证号、责任书号、发票专用章印模、条形章印模,领购人
身份证复印件等应备案的资料;
(二)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实行按次购票,按次申请的办法,并按购领次数装入
档案;
(三)《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告表相关资料;
(五)专用发票缴销及停票通知单相关资料;
(六)领购单位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申请审批制度,实行限量限额发售。领购单位
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
批: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根据领购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核定审批供票版本和数
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对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或领购数量较大的,须经主
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第七条 领购单位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证书》、《增俏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领购人身份证明及
领购申请审批表,到发售窗口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第八条 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发售人员在审核购票手续资料的同时,还
应着重审核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发票领用存及缴纳税款情况,审核无误
后,由售票员填写《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发售窗口按审批种类和数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监督领
购人在专用发票(电脑票除外)一至四联底端逐联加盖条形章,当场查验合格后方可交
纳税人使用。
第十条 发售窗口应将发票发售情况按日汇总,如实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日记账”,按月清点结存情况,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并定期与票证部门
核对发票结存数。
第十一条 实行防伪税控和监开代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按《增值税专用
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
管管理办法》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第十二条 领购单位应设专人领购专用发票,并设专门场所、专门保险柜、专门
账册管理和保存专用发票;并层层建立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手续清、账目清、
责任清。
领购单位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填开专用发票,并加盖全省统一的“发票
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领购单位对专用发票实行日清月结制度,并设专门账册记录专
用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按月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第十三条 凡领购单位发生专用发票违章现象或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必须在按
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后,方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违章、违法情节严重的,停止发售
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关、停、并、转及废业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
理,对纳税人已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税务机关要收缴存查,并保存5年;对结存的
空白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按规定缴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