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6]142号颁布时间:1996-08-15
1996年8月15日 辽国税一[1996]142号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或发生应税行为,但经常“零申报”的;
4.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专用发票外出经营或丢失专用发票的;
5.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于管理的。
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期限
(一)新办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由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定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从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之日
起,原则上1年内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1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可申请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
用发票资格的,不再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办理。
(二)对有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决
定实行监开代管之日起,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在半年内实行监开代管专用
发票,并责令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期满后,对能向
税务机关保证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专用发票,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企业提
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用发票条件的,不再实行监开代
管办法;对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在1年内由税务机关监开代管,期满后,经主税
务机关确认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
对拟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所)、
稽查科提出意见,填写《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由票证管理部门及综合业
务科或计征科签属意见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监开代管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
定建立监开代管企业资料档案。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
办法)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