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一)
辽国税一[1996]142号颁布时间:1996-08-15
1996年8月15日 辽国税一[1996]1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文到
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辽国税
一[199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监开代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上的漏洞,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
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范围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
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消费品零售为主或专门从事消费品零售,以及从事
其他商品流通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
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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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