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辽国税一[1995]82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82号
七、关于税款征收的处理
(一)无欠税的用票企业代开具专用发票后,回单位统一核算销项税,并按规定申
报纳税。
(二)有欠税的用票企业代开具专用发票后,应按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依
6%预征税款,先缴税后开票,按纳期清算应缴税额。
(三)对按第一条第三项第5款规定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必须按销项税额全额先缴税后开票,再按纳税期清算应纳
税额;对拒不按规定缴税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管理费用
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单位开户费100.00元;使用一本专用发票分别收费
15.00元(7联)、10.00元(4联)(含专用发票工本费)。此款专款专用,主
要用于购买代开代管办公必需品,支付专用发票工本费,支付代开具代保管人员加班
费等。不得挪作它用。
九、加强各部门的配合
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责任单位与各征收科(所)、稽查科密切配合。对代开具代
保管专用发票的用票单位,有不申报纳税或欠税等行为,应按月将情况及时返馈给代
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责任单位,以便形成专用发票管理网络。
附件: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略)
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企业登记台账(略)
代开具专用发票申请书(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