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辽国税一[1995]82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82号
征管科将企业原购领的空白专用发票缴销作废,整本的空白专用发票收回税务机
关代开具代保管,并将缴销、收回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和《代开
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上注明。
四、代开具专用发票资料手续
实行由税务机关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
具专用发票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
(二)完税凭证(适用按规定预征税款的一般纳税人);
(三)销售货物数量、金额的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货款结算凭证等;
(四)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五)发票专用章和条形章;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偷骗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出,后果由企业负责。
五、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
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科或指定的其他科负
责,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集中办理;县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
方便企业的原则,按税务所分片设立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窗口。
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2人。
六、代开具专用发票使用和保管
代开具代保管责任单位对代开具代保管用票单位应按规定登记户顺台账,实行分
户管理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建立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企业分户卡。整本专用发票填
开完后返还企业。
负责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责任单位,必须按专用发票保管要求保管专用发票,
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拆本、串用或丢失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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