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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

辽国税一[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07-18

     1995年7月18日 辽国税一[1995]54号 七、税务机关对《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和《商业企业增值 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初步审查并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核对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八、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完毕后,应从申报期内《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 报汇总表》或《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中,逐期随机抽取一定的 样本(最低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区亦可全面核查),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企业 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九、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未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对违反规定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 货物是否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已注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购货退回 或索取折让手续,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冲减销项税额。 十、本暂行规定从1995年8月1日起执行。在该暂行规定下达前,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申报抵扣,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规定执 行。 附:1.《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略) 2.《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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