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51号颁布时间:1995-11-28
1995年11月28日 辽国税一[1995]1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第196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增值税管理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
领用存的结报,按照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要求办理纳税申报,进项税金的抵扣应按此
规定进行申报。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货物入库、货物结算申报抵扣条件后,已取得进项税凭
证、货物尚未入库、货款尚未结算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在“待摊费用”科目下增设
“待抵进项税”明细科目进行过渡性的会计核算。
三、对总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
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
扣明细表》,由各市自行印刷和发放。省局统一发放的《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申报汇总表》可至用完为止。
四、由于各县(区)级税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不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明确
内部操作程序,确保征收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有效衔接。
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确保1996年1月1日在我省全面顺
利实施,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基层税务干部和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省局将统一各
市提供培训资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5]19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