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辽国税一[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07-18
1995年7月18日 辽国税一[1995]54号
四、《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汇总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
申报抵扣汇总表》的填列形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笔数逐项填列,但对
财务管理规范,履行税收义务较好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日小计汇总填
列。
2.对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日小计汇总填列,但对财务管理不规范,
履行税收义务不好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应按笔数逐项填列。
按日小计汇总填列的企业,应按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的相关凭证、资料装订成册备查。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购进货物专用发票金额或按规定允许计算抵扣的收购货物发
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同步的,按下列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对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连带运费)一次取得发票(指专用发票和允许
计算抵扣的收购发票,下同),分次到货入库的,在购货发票所反映的货物全部到达
入库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先到货后收到发票的,在收到发票后,方可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
(二)对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连带运费),一次取得发票,分期付款的,在购货
发票所反映的价税款全部支付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先付款后收到发票的,在
收到发票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劳务,一次取得专用发票,分次付款结算的,在购入
应税劳务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价税款全部支付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先付款后取
得专用发票的,在收到专用发票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随同报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填列的
《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或《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
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备查。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